《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交通运输部承接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后,提升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休闲渔业船舶船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舟山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要求,收集装置和分离设备的配备、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小于10 000总吨)含油污水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L250系列渔业船舶柴油机修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并给出了有关维修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L250系列渔业船舶柴油机。其他用途的L250系列柴油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190系列渔业船舶柴油机的修理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190系列渔业船舶柴油机修理;其他用途的190系列柴油机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