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访谈

发布时间:2020-05-22 0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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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郑清秀,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郑副局长,您好! 

【郑清秀】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我们知道,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运输大通道、长江黄金水道、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干线通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益明显。郑副局长能否首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我国航道的基本情况及作用。 

【郑清秀】 

好的。我国内河航运资源丰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具有发展水运的优越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航道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航里程、通航能力不断提高。截止2018年末,我国内河通航里程12。7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一,其中等级航道里程6。64万公里,可通航1000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1。35万公里,船闸、升船机900多座。沿海航道8000多公里,主要分布在渤海、东部沿海、东南沿海、南部沿海和西南沿海,部分航道可通航30万吨级及以上船舶,既是国家沿海运输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国际贸易的主通道连接。2018年水路运输货物运输量70。27亿吨,货物周转量99052。8万吨公里,分别占全社会运输量的13。64%和货物周转量的48。39%。2019年,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的95%通过海运完成,水运发展有力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 

【主持人】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别自2007和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管理,保障和提升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部重新修订《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郑清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力度,《航道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航道工程建设管理也面临新的形势和管理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目标导向的原则,交通运输部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整合为本次发布的《规定》。 

【主持人】 

听了您的介绍,感觉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规定》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郑清秀】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2条。第一章主要包括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第三章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在线申报、实施责任、设计变更等建设实施管理内容;第四章主要包括交工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管理内容;第五章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申请、使用、处置等资金管理内容;第六章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内容;第七章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主要包括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后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郑清秀】

关于管理范围。经过深入研究,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规定》将建设管理范围界定为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航道工程的建设主要通过建设项目的形式实施。航道维护工程不属于《规定》中航道工程建设的范围。 

航道具有跨区域连续性和涉及部门多、范围广的特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航道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见效慢,主要效益体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养护资金。 

关于航道管理事权划分。《航道法》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关于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根据《航道法》和2019年国办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可以按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后的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 

【郑清秀】

《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基本建设流程,并按不同建设阶段对建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开工前,应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基本信息。 

五、在设计变更管理上,区分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不同类型,具体划分了设计变更分类,明确了管理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动态监管要求。 

六、在验收管理上,航道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下建设管理方式和程序在哪些主要方面进行优化,有什么特点? 

【郑清秀】

一是《规定》按照项目性质的不同,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应的管理程序。二是考虑到实践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三是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在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四是取消了开工备案程序。上述建设管理中的优化调整,进一步便利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压实各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项目的健康有序实施。 

【主持人】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请您介绍下航道建设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郑清秀】 

一是分类细化项目变更管理。对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区分投资属性分别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二是强化设计变更管理。细化了变更管理程序和要求,重点是按照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不同类别,并结合近年来航道工程实施中的变更情况,明确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变更条件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项目单位应加强管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采取肢解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三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下《规定》修订后竣工验收管理方式的变化? 

【郑清秀】

一是强化了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交工验收和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二是取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验收,简化了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确了试运行管理要求,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创新竣工验收方式,明确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进行,规定了现场核查组人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并提出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要求。 

【主持人】

许多航道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请您介绍下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内容 ? 

【郑清秀】

好的。按照2019年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要求,从防范化解风险、规范政府资金使用的角度,《规定》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投资建议计划编制、资金控制、结余资金处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主持人】 

郑副局长,我们访谈预告期间,有些热心网友对本期访谈提出了一些问题,下面也请您帮助解答。网友“ABC”问:请问航道工程的开工备案取消后如何实现监管,也介绍项目开工的主要条件? 

【郑清秀】

好的。航道工程项目开工管理的方式发生变化,已经取消了开工备案,由项目单位在具备条件后开工。 

一方面,开工备案取消后,《规定》加强了建设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上及时填报开工建设的信息,建设实施过程中还要及时填报建设进度信息,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仅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也可实现在线监测、多部门协同监管。 

另一方面,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开工建设前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随着国家加大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项目的开工条件也在不断调整过程中。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项目自身的特点,办理项目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废弃物海洋倾倒、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除了上述条件,项目单位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开工所需的资金、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2019年国务院发布自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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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